遊戲即藝術
多年後,德國哲學家 Hans-Georg Gadamer (1900-2002) 在其著作《真理與方法》(1975)提出 「遊戲」這一概念解釋藝術如何闡明美學意義,或可借以解答杜象的詰問。Gadamer認為在遊戲的過程,主角並不是參與其中的玩家,左右大局的規則亦不是遊戲的重心。唯有「玩」遊戲這一存在狀態,才是「遊戲」的意義所在。一旦玩家忘卻自我投入遊戲,「遊戲」才真正出現,並且將玩家捲入其中,促使他們看見自我的局限與潛能。在Gadamer看來,遊戲與藝術所觸發的美學經驗並無二致。藝術並非來自於藝術家或其創作目的,而在於藝術品的存在狀態 (the mode of being of the work of art itself)。當人與藝術品有所交流,才足以創造藝術體驗(the experience of art)—藝術家在創作過忘卻自我、感悟自身的變化(transform)﹔觀眾觀賞作品,藉以與藝術家對話,由此發掘自我。
從杜象的豪言到Gadamer的詮釋,策展人將是次展覽看成一場遊戲—一場以藝術作戲的實驗、投入卡牌遊戲角色的藝術戲碼。我們相信遊戲是一門觀察社會人生的藝術。創作人往往參考現實生活情節,設計遊戲運作的機制、玩家的任務及得失勝負所投射的價值觀等。遊戲是現實的參照、也是生命的寓言。玩家投入遊戲,不期然將遊戲轉化成自身的故事,更因應玩家之間的互動,得以彰顯遊戲於己、於人的意義。遊戲過程,玩家暫且跳脫現實、張開想像力的感官知覺,重新理解、檢拾、演譯所見所感與自己的關係,創造之火花亦由此悄然而生。這是遊戲,也是藝術,同樣源於對意義的尋索、對不斷創造自我的感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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